更新时间:2018-07-11 11:42作者:李一老师
申请人可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如其亲属在当地有家庭户,可根据其家庭户户主的书面接受证明办理家庭户。
第九条 在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取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投资落户的条件限制。凭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即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人员的落户。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二)营业执照、企业证明。
(三)一年纳税凭证(享受优惠政策免税的,提供相关免税证明)。
(四)申请人在本市签发的居住证(或居住证明)。
申请人可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如其亲属在当地有家庭户,可根据其家庭户户主的书面接受证明办理家庭户。
第十条 放宽投靠类落户。在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的常住户口城镇居民,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对于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不再限制年龄。
(一)依照本条规定申请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被投靠人户口簿。
3.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
(二)依照本条规定申请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被投靠人户口簿。
3.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
4.超过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提供未婚声明公证书。
第十一条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部的学历认证凭证,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其居住地的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如其亲属在当地有家庭户,可根据其家庭户户主的书面接受证明办理家庭户。
“留学回国人员”泛指取得境外学历,经国家教育部进行学历认证,回到国内定居的人员。
第十二条 落户申请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地取得常住户口的,一经发现,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注销,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群众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严格按户籍管理政策规范执行,认真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简化手续材料,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公安机关将提请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