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11:42作者:李一老师
购买二手房落户,原房主应当将户口迁至其新住址或社区集体户。
第六条在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租赁房屋人员,根据本人申请可办理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二)申请人在本市签发的居住证(或居住证明)。
(三)租赁政府公租房落户的,必须持有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出具的连续承租同一房屋一年以上的证明。租赁其他房屋落户的,提供在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内工作、居住或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证明材料,本市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人允许承租人在其房屋地址落户的书面声明、房产证复印件。
第七条 在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技术型、实用型人才,根据本人申请可办理落户。技术性、实用型人才是指具有初级工以上专业技能从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
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二)申请人在本市签发的居住证(或居住证明)。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初级工以上专业技能从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可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如其亲属在当地有家庭户,可根据其家庭户户主的书面接受证明办理家庭户。
第八条 在城区街道、建制镇驻地取消大中专(含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就业落户的限制。凡大中专(含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被依法招录或依法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本人申请可办理落户。
(一)对入学时已将户口迁至学校的毕业生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
2.《就业协议书》或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
3.接收单位证明。
(二)对入学时未将户口迁至学校或毕业后已将户口落回原籍毕业生,凭毕业证、中等专业毕业生介绍信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到原籍公安机关办理迁出手续,再到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三)具有大中专(含大中专、技校、职高)以上学历的人员,凭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协议书》或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接收单位证明到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