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0 13:37作者:才子老师
(二)取消下列落户条件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对有合法稳定职业的限制;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限制;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对年龄、子女婚否的限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对投资额、纳税条件的限制;
(三)鼓励失地农村居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四)放宽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落户条件。
(五)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
三、创新户籍管理制度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二)建立居住证制度。对暂不具备落户城镇条件的流动人口实行居住证管理制度。
(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
(一)建立健全承包土地处置机制。农业转移人口整户迁入城镇,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农业转移人口自愿将土地(草场)交回村委会的,应获得合理补偿。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建立健全宅基地处置机制。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继续享有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的使用权和受益权。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允许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流转。自愿退出的宅基地、集中安置后退出的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由所在村集体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三)建立健全林地处置机制。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依法享有其林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统一经营林地收益分配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落户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规范有序流转林地承包权;对自愿退出承包林地和林木资产的,给以适当的经济补偿。现阶段,不得以退出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四)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权益保障政策。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在5年内继续享受农村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现户籍地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落实。5年期满后,执行城镇计划生育各项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