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17:17作者:王华老师
2.规范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机制。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等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后,转入地经办机构应依据参保人申请,通知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确保管理服务顺畅衔接,避免待遇重复享受。转出地经办机构应在参保人办理中止参保手续时为其开具参保凭证。参保凭证是参保人员的重要权益记录,由参保人妥善保管,用于转入地受理医保关系转移申请时核实参保人身份和转出地经办机构记录的相关信息。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补偿管理政策、信息系统功能和服务网络,建立异地就医运行管理机制,逐步实现跨省就医联网结报。
3.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中的有关权益。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等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当年,基本医疗保险不受限制,按接受地规定继续享受相应的待遇。后续年份按时足额缴费并享受相应报销待遇。流动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各地互认。
4.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积极探索推行网上经办、自助服务、手机查询等经办服务模式,引导和帮助用人单位和个人依规主动更新参保信息。加强经办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完善和推广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系统,推进标准化建设和数据信息跨地区、跨部门共享,确保跨地区、跨制度参保信息互认和顺畅传递。
(十八)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进城落户农民获得当地居民户籍后,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镇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市人社局、市民政局牵头)
(十九)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各县区要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加快完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市教育局牵头)
(二十)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教育培训、就学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等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鼓励各县区根据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市公安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