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17:17作者:三水老师
(十二)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镇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制定市级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的实施办法。财政部门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镇区给予倾斜支持,继续加大对省级重点示范镇和省级文化旅游名镇等城镇化发展资金支持力度。(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
(十三)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制定人地挂钩实施细则,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数量挂钩政策,通过实行差别化用地标准、实施规划统筹管控、改进用地计划安排、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等措施,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市国土局牵头)
(十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制度。研究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沟通协调机制、考核奖励机制、融资后续监督机制,推动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金融监管政策与地方财政扶持政策的有机结合。积极利用证监会关于公司债券发行管理的有关政策,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充分利用交易所债券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认购公司债券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信贷投放。(市发改委、市金融办、人行宝鸡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在安排地方政府债券额度时,按照《陕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陕政发〔2015〕18号),充分考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县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在不突破债务限额的前提下,给予重点倾斜支持。(市财政局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