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17:13作者:三水老师
四、进一步简化户口审批程序
公安派出所在受理户口申报时,凡书面材料齐全的,由户政窗口直接办理;需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单位内部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今后,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严格行使户口管理和审批权,其他单位不得附加任何限制条件。在审批落户申请时,原则上应要求申请人出具单位接收证明材料。如单位拒绝出具,只要符合相关落户政策,公安机关应依法审批落户,并通知相关单位登记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否则,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单位”是指所有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户籍的社区、村委会、村民小组、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
五、户籍证件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户口登记簿、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和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公民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因此,对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玉溪市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统一使用户口登记簿或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公安机关将不再出具《户口证明》。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及时了解掌握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这项改革顺利、平稳地进行。
(二)统筹协调,整体推进
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将对现行的城建、计生、土地、卫生、教育、社保、劳动就业、兵役、军转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等政策产生重大影响。各级各部门要准确把握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实质和总体要求,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对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及时修订和完善,确保各项工作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相互衔接,整体推进,协调发展。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县区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和重大意义,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政策、目的和意义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了解,争取群众的广泛支持,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