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17:13作者:王新老师
(二)改革户口迁移落户条件
1.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迁移落户
凡在玉溪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可申请落户。
房屋所有权人已落户的住宅所有权发生交易转让或变更后,必须在原落户居民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才可准予新迁入的居民落户。
2.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和应届毕业生迁移落户
凡参加国家统考,被玉溪市范围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入学时已办理户籍迁移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时,应将本人户口迁至原籍或就业地。需在就业地落户的毕业生,凭本人毕业证和用人单位依法与毕业生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工作单位合法产权驻地或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如其工作单位在驻地无合法产权或集体户口簿,以及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当地公安机关可将其户口落入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和管理。
原籍为玉溪市的往届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至今未落户的,按照应届毕业生迁移落户办法进行办理。
3.投靠的迁移落户
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人子女投靠父母并由父母供养共同生活、合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投靠养父母的,准予在被投靠方合法居住地落户,不受条件限制。
4.赡养孤寡老人的迁移落户
赡养孤寡老人的,凭公证部门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准予将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迁入赡养人的合法居住地。
5.出生登记落户
凡出生婴儿(含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由户主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凭单位和知情人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准予随父或随母落户。在给予落户的同时,县级公安机关应定期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无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的落户情况,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往年生婴儿未落户的,按照以上规定办理。
6.放宽外来投资人员落户条件
为进一步吸引外来投资,大力发展非公经济,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综合承受能力,进一步放宽外来投资人员落户条件。
7.高技能人才落户
单位聘用的高技能人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落户。
高技能人才指具有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等职业资格的技能型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