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9 11:30作者:李天扬老师
(二)夫妻双方均符合本规定安居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标准“就高不重复”原则确定其中一方进行申请。
(三)用人单位应及时向人社部门报备高层次人才工作变动情况。高层次人才不再符合安居保障政策后,应主动及时申请退出。
(四)与高层次人才签订的安居保障合同应当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停止租住人才公寓或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1.租住人在保障期限内,触犯法律的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2.租住人已购买商品住房的;
3.租住人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4.转租、转借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5.其他不符合租住人才公寓或发放租房补贴情况的。
(五)租住人才公寓或发放租房补贴的对象由人才办牵头,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定期进行资格复审,对不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应及时收回所租住的人才公寓或停止发放补贴。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建设、筹集、审核、销售、管理等安居保障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其他
(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的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配套政策。
(二)本规定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