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2 20:43作者:李一老师
(三)密切协作配合。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定期会商解决工作中发现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疑难问题。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和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快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逐步实现户籍、出生、死亡、婚姻、收养、殡葬等动态信息实时交换共享。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组织在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做好宣传引导。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