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2 20:43作者:王新老师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应当按前述规定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说明未登记常住户口原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认非被拐卖、失踪人员,尚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符合拟落户地常住户口登记政策规定,并已采集本人人像、指纹、DNA信息的,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分工,把这项惠民生、得民心的工作抓紧抓好。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实地督办,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挂牌督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二)认真核查办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现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对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立即清理、停止执行。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研究修订户口登记、收养登记、计划生育、《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等方面的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要深入开展摸底排查,逐人进行核实查证,认真梳理本地区户口问题,全面摸清辖区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规范受理审批程序,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收养登记和户口登记。加快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办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