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6:09作者:李天扬老师
(一)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
(二)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三)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
申报异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
第三十一条被判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之前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申请异地恢复户口的,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并报恢复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十二条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十三条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第三十四条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第四节户口补登、补录
第三十五条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向原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五节其他情形申报
第三十六条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十七条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台胞同胞定居证明》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十八条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持外事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其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