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6:09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一条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生活独立,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
第十二条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持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
(一)私有房屋产权证;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三)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四)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除出生申报情形外,单位集体户仅限本单位职工落户。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第十四条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可以建立单位集体户,用于出家、独身并在寺庙、宫观修行的佛教道教教职人员户口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二)具有供学生集中住宿的合法稳定住所;
(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第十六条本省依法设立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申请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应当向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
(二)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指定证明;
(三)指定协助管理人员居民身份证。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一)在本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无有家庭户口的直系亲属且所在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
(二)与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单位引进的、已签订录(聘)用合同的人才或者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职称。设区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可以进一步放宽学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