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4:06作者:李一老师
第二十一条 人社、房管、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应督促企业依法为迁移人口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提供多种形式的住房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督查室等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推诿,妨碍迁移人口权利实现、造成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