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4:06作者:王华老师
(三)低收入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四)高龄津贴;
(五)城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
第十四条 迁移人口在就业方面按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安置;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三)创业担保贷款;
(四)职业介绍、创业培训;
(五)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技能提升培训;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五条 迁移人口在卫生和计生方面按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申请计生奖励和扶助、救助;
(三)免费享有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情和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迁移人口平等享有城镇居民享有的所有其他权利及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市政府成立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公安局、市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市民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房管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统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等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制定相关事项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条件、办理机构、办理时限等,提供咨询、告知、材料转送等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承担迁移人口在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成本投入。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增加城镇教育资源供给,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保障迁移人口随迁子女与城镇子女“一样就读、一样升学、一样免费”,平等接受教育。
教育体育部门要全面梳理就学政策,全面消除迁移人口随迁子女就学障碍,科学、合理保障义务教育入学,不得设定仅以房屋产权作为入学条件的限制就学政策。
第二十条 市公安、财政、人社、教育体育、卫生计生、房管、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围绕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和自身职责,在2015年12月底前制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配套制度,细化教育保障措施,明确迁移人口住房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等认定标准,优化办理程序,保障本办法规定的迁移人口各项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