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1、《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490号)2、《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8】18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治【1999】3号)办理条件凭部队批准文件、家属户籍证明以及居住条件证明办理须带材料部队批准文件、家属户籍证明、居住条件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办理程序审批中心窗口受理收费标
2018-11-27 18:32
政策依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放宽部分人员在温州市市区落户若干政策的通知》(温政办〔2003〕105号) 办理条件 获得“温州优秀外来务工青年”称号的务工人员,可将户口迁至服务单位所在地落户 须带材料 表彰证书及文件、申请人报告、户籍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 审批中心窗口受理
政策依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放宽部分人员在温州市市区落户若干政策的通知》(温政办〔2003〕105号) 办理条件 外省、市大专以上毕业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可在市区先落户后择业;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已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也可落户(市局窗口只办理已在温就业的人才引进户口) 须带材料 文凭证书、劳动合同、申请人报告、
政策依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温州市政府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温州市公安局和人事局联合发文的《关于引进人才过程中有关落户问题的通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放宽部分人员在温州市市区落户若干政策的通知》、温州市公安局印发《关于放宽部分人员在温州市市区落户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
事项名称 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入户条件 华侨回国定居,向我驻外使、领馆、处提交申请,报公安部审批;个别返回侨居国确有困难的,可向原籍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做出批准决定。 交验材料 1、海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出具《华侨回国定居证》; 2、申请人的护照等身份证件。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原籍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经省公安
事项名称 夫妻互相投靠落户 入户条件 夫妻互相投靠居住生活满一年的,可在夫妻一方居住地落户,被申请人属于农业户口人员,可办理“农转非”手续;如夫妻一方为非农业户口,已在农村随夫妻另一方一起务农满一年的,经农业户口夫妻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政府同意,可办理“非转农”户口手续。 交验材料 1
事项名称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入户条件 未成年人子女已随父亲或母亲一起居住生活,可在父亲或母亲居住地落户,被申请人属于农业户口人员,可办理“农转非”户口手续;我省原农业户口性质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已回农村随父母一起务农满一年的,可申请办理“非转农”户口手续。 交验材料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子女
事项名称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入户条件 父亲或母亲(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已随成年子女一起居住生活的,可在子女居住地落户,被申请人属于农业户口人员,可办理“农转非”手续。 交验材料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父子(母子)关系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人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审核后,报市、县
单位名称:三亚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户口“非转农”审批 项目类型:承诺件 申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办理户口“非转农”:1、原系我市农业户口性质的大中专毕业生;2、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并已回农村随父母一起务农满一年的。 申报材料:《入户申请审批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单位名称:三亚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户口迁移审批 项目类型:承诺件 申报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办理:1、毕业离校但户口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2、未落实工作单位;3、户口原籍系三亚市。 申报材料:《入户申请审批表》《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高等院校毕业证》;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证明或户口迁出的原始户籍资料。
申办材料:1、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2、迁移证;3、户口簿;4、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二张 结案日期:1个工作日 服务流程:经办人审核后当场办理 服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56号) 收费标准:户口薄:9元/本 收费依据:海南省物价局财政税务厅关于《户口簿》收费标准的批复
事项名称 大中专院校学生退学落户 入户条件 大中专院校学生退学可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交验材料 1、就读院校批准学生退学文件; 2、学生的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核准办理入户手续,其非农业户口性质不变;如户口已迁往院校,如退学前未在院校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的,可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按原户口性质办理落户手续
事项名称 高校毕业生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随父母落户 入户条件 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随父母落户。 交验材料 1、毕业生的《毕业证书》; 2、毕业生的居民身份证; 3、父亲(母亲)居民户口簿。 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父亲(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核准办理入户手续 保存材料 1、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父亲(母亲
事项名称 大中专院校学生转学落户 入户条件 大中专院校学生转学可办理落户手续。 交验材料 1、省级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学生转学文件(如跨省转学持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学生转学文件)。 2、学生的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转入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核准办理入户手续 保存材料 省级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学生转学文件原件。
事项名称 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落户 入户条件 企业录用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办理落户手续。 交验材料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2)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3)用人单位证明; (4)毕业生的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民警核准办理落户手续 保存材料 1、《全国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
一、根据国务院以及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局机关及在京直属挂靠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由外事司统一负责管理。 三、根据出国人员的职务,及其所在单位的性质等情况分别办理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 四、出国人员不得同时持有两本护照,如因业务工作原因需要持有第二本护照,须征得外事司同意方可办理。 五、护照由外交部领事司签发后,由局外事司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出 境 第三条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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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证明居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痉ǖ墓娑ㄉ昵肓烊【用裆矸葜ぁ?BR>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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