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09:43作者:三水老师
第十三条江苏省普通高考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其他类别考生的测试科目等级须不低于江苏省招办的有关规定;分专业录取时,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如分数相同,则按照A+A+、A+A、AA、A+B+、A+B、AB+、AB的顺序依次分配专业。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志愿清、专业清的原则录取,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优先满足进档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
第十四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学校不限定男女生比例;不限定外语(课程)语种,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精品课)作为第一外语教学,并达到相应水平方可毕业。
第十六条特殊类型录取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及学校制订的具体招生简章执行。2016年学校对艺术类专业不设专业术科测试,考生术科成绩直接使用省统考成绩,具体录取原则以学校2016年艺术类招生简章的规定为准;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保送生的录取按照学校2016年相应类别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生、定向生、贫困地区定向招生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部门的相关规定,按照高考投档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报考定向计划并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的考生,除在录取分数上执行定向政策外,其全部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杂费除外)由定向单位提供,可享受由定向单位设立的定向奖学金。定向学生毕业后必须到相应定向培养单位就业。
第十八条少数民族预科班按当年公布的预科招生计划执行。预科生在预科培养期间不分专业;预科学习结束,经考核合格,学校根据预科培养期间学业成绩及表现,结合学生志愿,确定专业,转入本科阶段学习。
第十九条国防生的招生录取工作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年龄在17周岁以上、2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考生,在提前批次录取。
第二十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我校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