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0 16:59作者:才子老师
3、提高优待补助标准。从2016年开始,建立义务兵最低优待金制度。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不低于新野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不低于新野县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义务兵优待金除市级以上财政补助1000元外,其余部分由县财政统筹安排统一按标准补足差额发放。到西藏等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一次性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与《入伍通知书》同步发放;义务兵服役期间个人受到奖励的,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通知书,按下列标准给予物质奖励:一等功及其以上不低于2000元,二等功不低于1000元,三等功不低于300元。上述奖励项目由民政局每季度统计一次,报县财政局申领奖励金,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民政局发放。
4、规范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办法。从2016年开始,义务兵优待金以惠民“一卡通”的形式实行社会化统一发放,每年7月份为集中兑现月。发放人员及发放标准经县人武部和民政局共同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建卡充值、乡(镇、街道)财政所统一逐户发放,每年8月1日前足额发放到位,次年7月份由县财政依据标准及时进行优待金充值。(注:2016年度新野县农村义务兵优待金为8086元/人,城镇义务兵优待金为9840元/人)。
5、落实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符合国家规定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以我县上年度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的1.5倍为基数,服现役2年期限届满后,每增加1年按照我县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的20%增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扶持等优惠政策。
6、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力度。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考录公务员时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定向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在招录政法干警时,要确定一定比例的招录计划,面向退役士兵定向招录;应征入伍前已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各部门在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收国有企业员工时,要确定不少于招录计划10%的数量用于定向招录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非公有制企业接收的退役士兵,继续享受货币化安置待遇。在录用基层专武干部时,优先招录部队优秀退役士官和大学生士兵。加强对返乡务农退役士兵的培养,鼓励他们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两委”班子的选举。政府计划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县政府按照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退役士兵报到期结束第二个月起到退伍办开出安置通知书之月止,逐月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已经政府下达安置计划的退役士兵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从县民政局退伍安置办开出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