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09:47作者:王新老师
河南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河南省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签订的有关协议,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学校应当把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积极、扎实、有效地开展,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国家助学贷款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专门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学校在学生工作处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贷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1.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负责与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3.在贷款银行和教贷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