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09:47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六条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贷中心根据教贷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上报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贷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七章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七条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校审查同意后,由教贷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贷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在贷款展期期间,由财政部门继续贴息。教贷中心及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贷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必须在学贷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学校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征得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由学校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学贷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条学贷中心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做好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账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院(系)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