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0 17:28作者:王华老师
第十三条人才培养:学校大力实施“质量立校”战略,创造性构建了在全国颇具影响的“四双”工程人才培养模式。2001年以来,完成教育部教改项目8项、河南省教改项目70余项,先后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3项、省级教学成果奖50余项。2007年获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近几年毕业生就业率、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满意率在95%以上。建校以来,向社会培养了中国工程院院士张新友、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技管理专家买兴普等10万余名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四条科研水平:改革开放以来,完成国际合作项目、国家“863”、“973”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技攻关、转基因生物重大科技专项等科研课题2882项,获科技成果奖1407项,其中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2项,国家科技进步奖7项。学校培育的小麦高产品种“百农3217”(获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百农矮抗58”(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为国家粮食核心区和中原经济区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十五条国际交流:学校先后与德国、澳大利亚、西班牙、美国、英国、荷兰、加拿大等国家多所高校建立了校际友好关系,与美国布瑞纳大学、澳大利亚南澳大学、韩国江原大学等开展了合作办学,常年聘有外籍专家任教。
第十六条主要荣誉:学校先后荣获全国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单位、河南省文明单位、河南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先进集体、河南省教学改革先进单位、河南省教师培训先进单位、河南省科技创新十佳单位等50余项荣誉称号。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招生工作在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工作体制。
第十八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主管招生、教学、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
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招生工作,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第十九条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各招生省份的政策要求,组织开展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安排专人全程参与、全方位监督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及时受理考生及家长关于招生录取问题投诉,认真协调解决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