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4 15:21作者:才子老师
各高校要进一步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提出的26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严禁以不当方式争抢生源,在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校,高校招生组或个别工作人员出现违规承诺争抢生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学校招办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的责任。
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考生资格造假、考试违纪、作弊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暂停或取消学校该特殊类型招生资格。对高校考试、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凡存在组织作弊、出售或提供作弊器材、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涉嫌作弊犯罪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招生考试部门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做好招生服务和宣传工作
认真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升学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都能在流入地参加高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高考移民”的综合治理,严禁通过非正常户口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的“高考移民”行为。
要按照《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教考试〔2015〕2号)要求,周到细致地做好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的服务工作。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治安、出行、食宿、卫生等方面的综合保障,营造温馨考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