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6 09:11作者:三水老师
各地要进一步清理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中考加分政策,除上述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
(五)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
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纳入所在市、县(区)统一管理,其招生计划和办法应由所在市、县(区)教育部门批准,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可以跨市招生,但应经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不得自行录取无档案考生。民办普通高中要在各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规范的学生电子学籍,并纳入各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对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自行录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一律不能建立和获得学籍,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不得私自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严禁买卖学籍,不得委托其他学校代为招生或为其他学校挂靠学籍,严禁以其他学校名义进行招生。各市教育局要把好民办学校招生条件、招生简章备案等环节,平衡好招生计划,规范招生行为,及时清除挂靠的学籍。民办普通高中违规招生等受到省教育厅通报的,年检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限期整改。
(六)建立中招公示制度、备案制度和督导公告制度。
各地各校的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招生办法、招生结果和政策执行情况必须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各地报备结果,省教育厅将对各地执行情况实行专项督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告,强化行业管理和社会监督。
四、加强中考和中招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对中考和中招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理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体制,统筹管理招生工作。在各市高中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科室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各市教育主管部门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科室分别负责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录取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各地招办负责中招考务等具体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中考和中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形成工作方案,由招办具体实施,形成行政部门制定政策并监督执行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中考中招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要依法建立中考中招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省教育厅继续实行中招工作奖励制度和通报制度,对于严重违规的招生行为,在全省通报的同时,将依据有关规定责成有关地方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招生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地中招全过程的指导和监督,对于中招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必须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