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08:48作者:三水老师
(三)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优惠政策
(1)每年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左右,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2)大学生退役士兵优先录用为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各地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年招录计划30%的比例录用大学生退役士兵。
(3)符合当年选聘条件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参加大学生村官招聘,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参加“特岗教师”招聘,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面试环节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参加“三支一扶”志愿者招募的,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选拔对大学生退役士兵实行单独招录,比例不超过全省总名额的20%;列入范围的大学生退役士兵也可参加其他非单独招录的西部计划志愿者招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先竞聘国有企业职位,省国有企业每年按照新聘用职工总数的5%用于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5)退役后可以免费参加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6)服现役满12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后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7)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上为河北省户籍大学生士兵退役就业政策,外省户籍大学新生可向当地兵役机关咨询本省有关大学生士兵退役就业优惠政策。
(四)高校大学生入伍后享受相关经济待遇
(1)服义务兵役期间发放津贴,选取士官后发放工资。义务兵:第一年每月为600元、第二年每月为700元。士官月工资:下士最低为3190元,中士最低为4190元,上士最低为4900元(以上工资未计算如骨干费、特殊岗位津贴、防暑降温费等其他补助)。
(2)服义务兵役期间,大学生士兵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放优待金。省内户籍大学生士兵家庭优待金具体标准为:农村义务兵按照每户每年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发;城镇义务兵按照每户每年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到西藏和新疆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0%计发。大学生服义务兵役期间的家庭优待金标准,按当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10%计发。外省户籍的大学生士兵由批准入伍地按照当地同类户籍性质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110%计发,具体标准可咨询当地兵役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