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4 13:56作者:李一老师
答:纳税人只要当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不分规模行业均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该优惠政策中所述小微企业不等同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称“小型微利企业”以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述的小型微型企业。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兼营营业税项目,应该如何享受该优惠政策?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5.从事旅游业的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应如何确定?
答:财税〔2013〕52号文中所说的月营业额是指计税营业额。因此对于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将部分门面出租,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能享受该优惠政策吗?
答: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额包括所有营业税项目的营业额。因此月营业额应将当月租金收入与当月提供营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合并计算,未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7.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能否申请退还?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8.如何办理该税收优惠?
答: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申请或办理备案手续,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1政策内容
1.减低税率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减半征税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