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4 13:42作者:李天扬老师
2019年最新北京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缴纳比例
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由30万提升至5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标准
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从业人数低于100人,资产总额低于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从业人数低于80人,资产总额低于1000万元。
3、如何判断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
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暂按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进行判断认定。
一、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一)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