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4 13:42作者:才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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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四、印花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
一、自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河道费
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文件: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河道费。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1、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免征办理程序参照辽残联发[2015]22号文件。
八、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