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0 11:36作者:才子老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6、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开除、辞退残疾职工
依据《西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市政府第九号令)第七条,用人单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关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对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得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在实行劳动组合或关闭、停业、合并、撤销以及破产过程中,应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工作和生活。
7、税收优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第十九条,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给予税收优惠,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8、福利企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每安置一名残疾人职工一年可退税3.5万元。
9、农业生产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五条;《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第二十条,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10、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第二十二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以下服务: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创业培训;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11、国家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