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9 17:26作者:王华老师
十、关于征收范围内户籍信息的应用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公安部门提供的征收范围公告之日的户籍信息,作为征收补偿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证明。征收范围公告后变更户籍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
十一、关于征收项目的实施时间
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公告后尽快组织实施。征收项目超过六个月仍未启动实施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征收补偿费用。
十二、关于不动产及住房保障信息的查询
征收范围公告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市房屋征收部门的查询申请,提供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人员的名下不动产信息及住房保障情况。
十三、关于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12年6月6日发布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已发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