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9 17:26作者:三水老师
5、超过10年、不满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5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50%支付给承租人;
6、超过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4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60%支付给承租人。
四、关于住宅房屋改变用途的征收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但未变更权属用途的,仍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助及奖励费用按住宅房屋标准予以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房屋予以产权调换。
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凭其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依规定认定后,按下列方式计算其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参照营业用房或者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高于其按住宅房屋评估价的差价部分,作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低于住宅房屋评估价的,对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按住宅房屋评估价8%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按住宅房屋评估价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关于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协商确定
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被征收房屋搬迁情况复杂确需协商确定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项目情况认定。协商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46条自行制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六、关于落实政策房屋改变用途的补偿
征收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而形成租赁关系的私有出租房屋,原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而增加的房地产评估价格部分,租赁双方未约定分配比例的,被征收人与原承租人各得50%。
七、关于征收代管房的处理
征收代管房产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
八、关于直管公房承租人购房免交契税
直管公房承租人购买房屋或者土地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九、关于征收评估机构信用名录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在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名录内,确定本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