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9 15:16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不得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五十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期责任制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未执行本条例规定的,不得评为年度精神文明先进单位或者其他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给予处分。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子女数,含送养、遗弃的子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