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9 15:16作者:三水老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一方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数;
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五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
● 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 在培训、就业、就医、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
● 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
● 实行退休金或者生育补助费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生育补助费;
●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 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奖励与优惠外,还领取不低于三千元的奖励费,费用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 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
● 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 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育的子女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按一个子女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