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9 11:45作者:李天扬老师
《标准》提出工作要求如下,将城市棚户区改造与粤东西北中心城区扩容提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土地整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科学合理制定棚户区改造具体范围和标准。对于各类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和城市新区等功能区,在满足城市棚户区改造特征的基础上,可将规划区范围内的危旧房和城中村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对于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类功能区范围外的危旧房,一律不得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禁止将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禁止借棚户区改造之名搞大广场、宽马路等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
四、适用对象、建设标准和改造方式
经梳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规划(2014-2017)》(粤建保[2014]120号)等相关政策,棚户区改造的适用对象、建设标准、改造方式等内容总结如下:
(一) 适用对象:以现居住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且自愿参加当地政府统一组织改造的住户为适用对象,主要包括棚户区内城市居民(含城中村村民)、国有工矿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华侨农场职工(含非归难侨和新增归难侨)。
(二) 建设标准:新建安置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保〔2010〕48号)执行,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落实绿色标准,促进低碳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绿色建筑行动计划,自起,广州、深圳市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三) 改造方式:《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规划(2014-2017)》(粤建保[2014]120号)中提出以下三种改造方式:1.就地拆建。2.异地重建或集中安置。3.房屋改建。
五、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等相关政策均提出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原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改造后举借的债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不纳入政府债务。政府在出资范围内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对原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