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9 16:32作者:三水老师
第四十二条探索建立退役军人优待卡制度。一定期限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退役军人,在省内游览公园、博物 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绿色通道”和减免收费等 优待。倡导社会各界和公共服务场所(机构)对退役军人给予优先服务。
第四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在每年八一建军节和春节前,按照普遍走访、重点慰问的原则,实行对本行政区 域内退役军人走访慰问全覆盖,召开退役军人代表座谈会, 听取意見建议。
第四十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认真执行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为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敲锣打鼓送喜报制度。
第四十五条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在保证其公平享 受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保障、教育资助等公民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帮扶解困、临时救助等工 作力度。
第四十六条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设立退役军人 生活困难援助基金,通过政府资金引导、社会捐赠、企业支持、彩票公益金资助等方式筹集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专项用于退役军人走访慰问、帮扶解困、就业援助等事 项。
第四十七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积极扶持自主择业军 转干部、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和其他有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鼓励和提倡社会各界积极支持退役军 人就业创业。
第四十八条各级退役军人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每个退役军人的职业特长,分类建立人才台账,按 照市场需求,定期不定期向用人单位推荐。
各级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 需求调研,跟踪了解退役军人就业情况,及时发布就业信息,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专业化精准化服务。’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 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职业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各类公共就业 人才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人才推荐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军人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军 人就业。
第五十条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社会服务机构选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聘优秀退役军人。
第五十一条公益性岗位安置和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失业人员中的退役军人,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给予 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去产能企 业失业人员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中退役军人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新招用退役军人在6个月内 进行岗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50%的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