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1 16:24作者:李天扬老师
01 征收对象及申报期限
征收对象: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需要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应进行“零申报”。
注:当年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登记日期计算保障金,并于次年按年(季)申报缴纳。
申报期限:
2018年6月1日—6月30日 。
对按年一次性缴纳保障金资金压力较大的用人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保障金按季申报缴纳申请。按季申报缴纳的,每季申报缴纳额为全年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季末终了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注:今年依旧在9月底之前都可以申报。
02 申报流程
找到“日常申报”中的“本月需要申报的报表(必报部分,依认定)”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点击右侧按年申报按钮,进入申报。
若企业需要申报残保金,但没有该表,可点击申报页面左侧数据同步。
同步类型选择认定信息同步,点击数据同步即可
进入申报表后,需要填写4列“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5列“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由残联提供,若与实际安置人数不符,需要先联系当地残联年审后推送数据。
03 优惠政策
1、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将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