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5 11:47作者:三水老师
5.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6.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7.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四)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对于调查期间不能解决的土地权属争议,应划定争议的具体范围。各地要建立规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及时掌握土地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
(五)违法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六)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工作程序
各地区要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采取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的办理程序,集中人员、时间和地点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便民高效、因地制宜、急需优先和全面覆盖的原则,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六、工作成果
(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工作总结等文字成果。
(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图、宅基地使用权地籍图等图件成果。
(三)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等档案资料。
七、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