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5 11:39作者:王新老师
第二十一条从外村迁入的村民,必须将原有宅基地退还,并办理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后,方可向迁入地申请宅基地。
第二十二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宅基地面积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住房长期空置的;?
(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五)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六)其它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第二十三条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
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且未提前3个月书面提出延长申请的宅基地;?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凡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必须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证明;?
(四)四邻具结证明;?
(五)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law110.com
第二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发生变更,需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方法按照新增宅基地审批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宅基地被依法征用、收回的同时应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宅基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分工负责宅基地建设项目建设行为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农村村民危房翻建,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后,区人民政府审批,必须原拆原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