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0 13:35作者:李一老师
(二)加强农村宅基地规划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未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不得审批宅基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农村住宅,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农村住宅。农村宅基地年度用地总量实行计划控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充分利用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以及其它未利用地。凡村内有旧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地的,不再新增宅基地规模,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三)简化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审批程序。对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批准住房用地前,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市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各县(区)国土资源局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各县(区)政府再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对农村村民建住宅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各县(区)国土资源局批量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首先是严格审查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村村民一户只拥有一处宅基地,对有住房再申请宅基地的坚决不予批准,对于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的农村村民,不再批准宅基地;其次是加快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坚持要求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对于土地权属发生变更的,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落实“一户一宅”;再次是对农村村民“一户多宅”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要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管理,鼓励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监管。首先是在农村特别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宣传和普及力度,在全社会形成集约节约用地的舆论氛围,提高广大农民群众依法用地意识。其次是充分发挥村级国土资源监察员的积极作用,根据村级国土资源监察员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年给予村级国土资源监察员一定的经济补助,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健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发挥村级土地协管员的作用,加强农村宅基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对乱占与滥用耕地建房等违法行为,国土、建设、法院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坚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