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0 13:35作者:李一老师
(四)加强宣传教育,农村宅基地利用行为进一步规范。一是加强土地国策宣传。利用“6.25”土地日、“12.4”法制日,采取“送法下乡”、现场咨询、讲课等形式,广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全民知法守法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二是加强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三是强化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能,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2007年来,我们累计送法宣传资料8000多份,群发短信50000余条,送戏下乡8场,受教育面达50万人次以上。
二、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自2004年国务院制定《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以来,我市针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如坚持按规划用地、将村民建房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措施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致使宅基地管理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
(一)农村住宅建设缺乏规划引导,宅基地分布零散。一方面,由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受集体土地所有制限制,集镇及村庄规划区土地难以流转,导致规划难以实施。另一方面,由于经费问题,原来编制的修建性规划没有得到科学合理的修编,规划缺乏合理性、适用性,在农村宅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中,其引导和控制作用较弱。农民出于方便农业生产和生活,选址宅基地随意性很大,东建一幢,西建一幢,布局十分不合理。特别是城乡结合部,随着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的不断推进,进城安家农民增多,由于缺乏村镇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村民住宅处于低水平重复建设之中,“只见新屋,不见新村”的现象比较普遍。
(二)农村宅基地审批把关不严,宅基地分配不均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对村民住宅用地面积也作了具体规定。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村委会把关不严,再加上农村宅基地无偿、无期限使用,一户多宅现象较多。通过对枫香岗、大庸桥等乡部分村庄的走访和调查,发现有部分村民拥有几处宅基地,主要是通过遗产继承、购买别人的房屋等途径取得多余的宅基地。在调查中也还发现有一部分偏僻村庄村民,因经济条件差,无力修建房屋,祖孙几代挤住在挟小的住房内。
(三)农村宅基地利用成本不高,超标准用地极其普遍。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收入有较大的提高,农民的建房要求不断增加。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由于国家政策层面上曾经规定:农村村民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建住宅,取消耕地开垦费。加上基层政府对农民建房缺乏正确引导和管理,致使一段时期农村普遍出现了农民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建房和在承包责任地上建房,以及建了新房后原宅基地拒绝复耕,出现“一户二宅”、“一户多宅”现象。经过调查发现85%以上的村民宅基地都在200平方米以上,远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