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9 17:13作者:王新老师
四、保障措施
在贯彻落实好《意见》及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价格、补贴、财税、金融、土地和建设管理等相关配套政策的同时,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确保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落到实处。
(一)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手续。鉴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周期短,建设集中在未利用土地上,对自然环境和生产生活影响程度较小,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尽可能简化手续和程序。光伏发电园区或集中区已做过整体地灾评估、矿产资源压覆、规划环评等前置工作手续的,该区域内单个项目的地灾评估、环评等前期工作程序可根据已做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非园区光伏发电项目,限时办结出具除电网接入外的项目用地预审、环评等开工前所需相关手续。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在专项资金安排上要对光伏产业发展予以适度倾斜支持,鼓励和引导光伏制造企业落户甘肃、扩大产能,支持企业开展产品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应用,鼓励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户用光伏微网工程、光伏惠民工程,提高电能就地消纳能力。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光伏产业建设和发展,加强银企对接,建设地方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平台,金融机构在充分考察、调研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水平高、信用好的民营企业,在贷款审批、抵押担保等方面探索实施更为便捷可操作的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光伏发电企业以上网电价电费权、待发放补贴为还贷来源进行质押给予贷款支持,通过多种方式进一步拓宽光伏企业资金渠道,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为光伏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持。根据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服务的意见》(国能新能〔2013〕312号)精神,支持河西五市政府和其他有条件的市州政府成立以企业信用为基础、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具备借款资格和承贷能力的融资平台(即统借方),协调国家开发银行向融资平台提供授信,融资平台以委托贷款等有效的资金运作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融资支持。
(四)建立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各地要建立跟踪落实和反馈监督机制,从资源配置上支持装备制造业、高载能项目、多能互补项目的发展。支持信誉好、资金技术实力强的企业做大规模。认真开展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建立完善行业退出机制,对圈占资源、不按期完成前期工作、不履行承诺、项目核准或备案到期后不开工建设的企业,以及倒卖指标、非法转让项目的,由市州政府核实后提出调整或收回开发建设权的意见,按程序报省投资管理部门确认调整或收回。建立健全自建送出工程项目的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