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9 14:45作者:王新老师
4月6日下午,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兰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旨在切实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坚决遏制投资性购房和投机性购房。
商品房价格实行备案制度
《意见》要求,各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项目申办预售许可证之前,需向物价部门申报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备案手续作为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置要件。商品房上市交易时,商品房交易网签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1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但至今未售完的商品房,需向物价部门补办价格备案。
住房信贷实行区域差别化
在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范围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的家庭保持原有信贷政策;在本市已有住房的家庭,在以上区域内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以上差别化信贷政策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各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10日内必须开盘,同时要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不得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销售商品房;不得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如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监管部门对其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此外,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规定,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未按规定将预售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及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监管部门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或关闭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中介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
将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审核权限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放至各县区(含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九州管委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权限下放后,由以上部门开展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备案审核及中介代理行为的日常监管。由房产、人社、工商、物价、中介协会等相关单位联合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加强中介机构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