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9 14:45作者:王华老师
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屋中介机构,由辖区工商部门将登记情况适时告知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告知辖区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责令其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规范房屋中介代理行为
凡在我市从事专业代理销售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在从事销售代理活动前到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其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方能从事销售代理工作,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不得发布不实的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诱导购房者购买;不得私设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并收取任何交易资金;不得违规代理销售、发布虚假房源;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客户推荐不实施交易资金监管,严禁协助客户隐瞒申报价格,唆使客户签订不符合市场实际价格的交易金额或“阴阳合同”;不得违规发布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证》的商品房、经适房及各类保障房的广告或为此类房屋提供代售代租服务;不得与他人串通炒卖房号或期房;不得利用虚假信息收取中介服务费;不得违规开展金融业务。如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各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备案资格并在媒体进行曝光,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