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0 13:58作者:李一老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实行实名制登记,通过网络、传真等便捷的申报方式,方便建设施工企业及时报送参保职工信息。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或项目总承包单位,工伤保险期限为建设项目合同工期。
第三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条 建设施工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被诊断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的建设施工企业或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在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通过电话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案。
第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参保证明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有效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由其所在建设施工企业或项目总承包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设施工企业或项目总承包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向辖区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工伤职工所在建设施工企业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担。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辟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保险服务的“绿色通道”,设立工伤保险专门服务窗口,明确专人,方便参保对象登记、申报、核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启动简易认定程序,尽快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四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十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资料等申报材料。对于建设项目即将竣工,而伤情未稳定的建设工人,可在个人自愿基础上,签订特殊情况下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承诺书后,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