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9 16:11作者:三水老师
提取范围及条件
一、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商品房的;
(三)偿还自住商品房贷款本息的;
(四)租赁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
(五)支付自住商品房物业费的;
(六)缴纳自住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七)自住商品房装修的;
(八)退休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莱芜行政区域及出境定居的;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未再就业的;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遇到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四)享受莱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子女考入国家承认学历全日制普通大学的(含在读学生)。
符合第(一)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已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可以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金额;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本人与父母或子女在同一户籍),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符合第(二)、(三)、(四)、(五)、(六)、(七)、(十三)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三、 缴存职工因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而被冻结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转移到其他城市。对尚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