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10:49作者:才子老师
二十二、《条例》实施前职工已享受工伤待遇,但尚未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应当按照《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徐政办发〔2010〕253号)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的事故伤害,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可以参照《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
二十三、各级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地税、公安、工商、工会等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二十四、本意见自2017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市政府2005年发布的《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徐政发〔2005〕46号)同时废止。我市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