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5:16作者:王新老师
第五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以及奖励补助标准见附表1-10。因物价变化需要调整标准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赣州市章江新区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46号令)、《关于印发章江新区返迁房屋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6]41号)以及有关章江新区的征地拆迁安置文件同时废止。
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在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发布征地公告但尚未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按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原定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65号令)延期至201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