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5:12作者:李一老师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第六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拆迁安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四)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以拆迁人的名义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房屋及其附属物拆除的单位;(五)拆迁期限,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上规定完成拆迁工作的期限;(六)过渡期限,是指实行产权调换且属期房安置的被拆迁人自迁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搬入产权调换的房屋之日止的期限;(七)搬迁补助费,是指拆迁人补助给被拆迁人用于搬迁的费用;(八)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指在实行产权调换的情况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未提供周转用房的,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租赁临时住房费用的补偿;(九)公有出租住房,是指属市、县人民政府所有,由房产主管部门管理的出租给城市中低收入的居民居住的房屋。
第七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的房屋拆迁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