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11:45作者:王华老师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市或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六)征收下列非住宅房屋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房屋征收前已停产停业的;
2.非收益性的。
第三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照上记载为住宅,但被征收人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简称住宅兼营业),按住宅房屋安置补偿。
征收时具有合法、有效的各种证、照、文件,并从事经营活动的,按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三十五条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停产停业损失费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其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其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只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第三十六条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及构筑物不予产权调换,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修的应当按照装修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标注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无房屋权属证书,但有规划、土地审批手续的房屋,用途按规划、土地审批手续批准用途为准。
第三十八条产权证照面积与房屋实际面积不符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房屋实际面积大于产权证照面积,所差面积小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准,按房屋实际面积给予补偿;大于5平方米,大于部分按无照房处理。
(二)房屋实际面积小于产权证照面积,所差面积小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按房屋证照登记面积给予补偿;大于5平方米,大于部分不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被征收人在奖励规定时间内达成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奖励。
第四十条各类房屋的建筑安装成本价、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费等费用或价格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每2年公布1次。
第四章征收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