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11:45作者:王新老师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第三十二条征收被认定为2007年前(含2007年)的无合法产权证照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但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产权调换房屋的商品房价格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差价。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第三十三条征收非住宅房屋,其生产设备、附属设施、原辅材料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搬迁,所发生的费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补偿标准。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的非住宅房屋。
2.具有合法、有效的各种证、照、文件。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4.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在持续生产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范围:
1.停产停业期间的净利润损失补偿。
2.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工资损失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1.停产停业期间的净利润损失补偿,依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上年度净利润均值计算,具体以缴纳所得税完税凭证为准。
2.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工资损失补偿,依据征收公告之日企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人数确定职工人数,按照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确定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3.不能提供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净利润及职工工资损失补偿,由相关部门通过核算后给予补偿。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
1.选择产权调换的,自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后3个月止。
2.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住宅兼营业的无论是选择产权调换还是选择货币补偿均一次性给予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与生产、经营人不一致的,停产停业损失标准与产权人自行生产、经营时的补偿标准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