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6:41作者:三水老师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分地区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单位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当天往返的机场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