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16:39作者:才子老师
市直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向下级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及个人转嫁、摊派差旅费等现象;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摊派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接送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出差地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再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市直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并研究建立差旅费节约的激励管理措施。垂直管理单位须制定本系统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07〕10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